(2016)鲁1728执保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国利与李东华、李伟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利,李东华,李伟华,朱敬峰,李红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91号之一申请人:李国利,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东华,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伟华,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朱敬峰,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红晨,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3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21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朱敬峰在东明县人民医院的工资每月3000元至18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东华、李伟华、李红晨的银行存款2万元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东华在工行山东省日照市中支的账户16×××67存款658.0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谷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