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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正磊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辽市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李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26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所在地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白景忠,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正磊,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通辽市扎鲁特旗。申请执行单位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扎国土资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8月4日作出扎国土资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正磊恢复土地原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有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土地性质图纸、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讨论笔录等。本院认为,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扎国土资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李正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执行人李正磊亦未按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单位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准予执行。结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通知》中,对涉及责令拆除、限期治理、交出土地等行政决定,应当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扎国土资罚字(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由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李正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仪花审判员  张银山审判员  白心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