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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丹尼尔·奥特罗诉被告南京财经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3655号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对原告丹尼尔·奥特罗诉被告南京财经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字第3655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113民初字第3655号中第6页第13行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五内”补正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审判员  王明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