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丹尼尔·奥特罗诉被告南京财经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3655号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对原告丹尼尔·奥特罗诉被告南京财经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字第3655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113民初字第3655号中第6页第13行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五内”补正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审判员 王明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