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彩霞与林秋云、李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霞,林秋云,李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2民初2867号原告:陈彩霞,女,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灏,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秋云,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敏强,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陈彩霞与被告林秋云、李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彩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秋云、李敏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秋云、李敏强向陈彩霞返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7680元(按月利率1.2%从2016年1月12日开始暂计至2016年5月11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2%计至被告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2、林秋云、李敏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1日,林秋云向陈彩霞借款18万元,当日,陈彩霞即将18万元汇至林秋云账户,并由林秋云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2%,半年计息。后于2015年1月11日,陈彩霞又让林秋云转了一张借条,并将原借条归还给林秋云。2015年7月11日和2016年1月11日林秋云在付息后都有亲笔在借条上标注利息付至的具体日期。因为陈彩霞有在林秋云处做会,所以2016年1月11日结算利息时,需加会钱4380元给林秋云,抵扣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的利息12960元后,林秋云还付给陈彩霞8580元利息。之后林秋云于2016年1月22日归还陈彩霞2万元并支付该笔2万元的利息88元(以2万元从2016年1月11日至还款的2016年1月22日共计11天,按月息1.2%,每天利息8元),则至此,林秋云尚欠陈彩霞借款本金16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催讨后林秋云仍不还本付息。林秋云与李敏强系夫妻关系,李敏强理应对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林秋云、李敏强未应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陈彩霞向本院提交的借条(2015年1月11日)一份及中国农业银行历史数据查询单、交易清单、银行存款凭证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及法庭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1日,林秋云向陈彩霞借款18万元,当日,陈彩霞即向林秋云账户转账18万元。2015年1月11日,林秋云重新向陈彩霞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借款18万元,月利率按1.2%计,半年计息。后林秋云给付该借款18万元的利息至2016年1月11日,并于2016年1月22日偿还本金2万元及相应的息金。现林秋云尚欠陈彩霞借款本金16万元及2016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未还。陈彩霞索款不着,遂诉至法院要求林秋云、李敏强偿还借款。另查明,林秋云与李敏强于1989年1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林秋云尚欠陈彩霞借款16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月利率1.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债务应当清偿,林秋云应当偿还陈彩霞借款本金16万元及余欠利息。虽然林秋云是以个人名义向陈彩霞借款,但其借款发生在被告林秋云、李敏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秋云、李敏强未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林秋云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林秋云、李敏强应负共同偿还责任。林秋云、李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可予缺席判决。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秋云、李敏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彩霞借款人民币16万元,并按月利率1.2%给付息金(从2016年1月12日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4元,由林秋云、李敏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富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