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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富海与朱旭江西旭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富海,朱旭,江西旭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1096号原告:黄富海。被告:朱旭。被告:江西旭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冬娥。原告黄富海(下称原告)诉被告朱旭、江西旭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杰骏、人民陪审员唐梅秀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华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旭、江西旭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3日,被告在我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本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朱旭未作答辩。被告江西旭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于2013年8月23日出具借据一张,写明“今借到黄富海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按月息叁分计算。借期为壹年,即2013年八月二十三日至2014年八月二十二日止���若逾期还款,也按月叁分计息。是实。此据”,被告朱旭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名,被告江西旭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借款人处盖章。此后,两被告并未按约定偿付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为凭,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两被告应当偿还所借款项,且原告所诉利息是按月利率2%计算,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旭、江西旭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黄富海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从2013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74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5110元,由被告朱旭、江西旭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光明代理审判员  郭杰骏人民陪审员  唐梅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