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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辖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文安县万达浸渍纸厂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振辉模板厂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万达浸渍纸厂,文安县振辉模板厂,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三民小区1号5楼(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安县万达浸渍纸厂。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东外环路。经营者:赵向军,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文安县。原审被告:文安县振辉模板厂。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经营者:付西才,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文安县。原审被告: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号*层399段。法定代表人:祝义财。原审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号*幢。法定代表人:祝义财。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文安县万达浸渍纸厂、原审被告文安县振辉模板厂、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2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为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法院依据一审被告之一文安振辉模板厂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韩景录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希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