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与张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张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74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机构代码:7049950-0。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城建设中路电信大楼。单位负责人:孟庆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飞,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怀武,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旺,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与被告张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