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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翁元财与福建广峰电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元财,福建广峰电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360号原告:翁元财,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福建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广峰电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崇仁乡共青村共青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徐燮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贤龙,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元财与被告福建广峰电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翁元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翁元财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元财撤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翁元财负担。审 判 长  胡宝健人民陪审员  张仙花人民陪审员  邱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