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科飞与王奇杰、孙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科飞,王奇杰,孙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民初2654号原告:赵科飞,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奇杰,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孙碧凤,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赵科飞与被告王奇杰、孙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科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被告王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碧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科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奇杰、孙碧凤立即归还赵科飞借款50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9日始,王奇杰多次以家庭生活、归还房贷、儿子上学等为由向赵科飞借款共计65600元,但未出具借条。后经赵科飞多次催讨,王奇杰仅归还一部分借款。该借款发生于王奇杰与孙碧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孙碧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赵科飞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款项清单1份,录音资料2份,支付宝付款凭证、微信支付凭证若干,拟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各1份,拟证明王奇杰与孙碧凤之间的婚姻情况。王奇杰对借款事实及赵科飞所提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借款系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工人受伤赔偿,并非用于家庭。其妻孙碧凤与该笔借款无关,双方已于2016年9月9日离婚。王奇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王奇杰分多次向赵科飞借款共计65600元,赵科飞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向其支付,后王奇杰陆续归还14800元,尚欠508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王奇杰、孙碧凤于2012年8月29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9日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科飞与王奇杰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支付宝、微信支付凭证、双方之间的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且王奇杰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赵科飞可随时催讨。经催讨,王奇杰未及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赵科飞要求王奇杰归还借款50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孙碧凤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虽王奇杰辩称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与孙碧凤无关,且双方已于2016年9月9月离婚,但因该借款发生于王奇杰与孙碧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根据王奇杰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款系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工人受伤赔偿,应视为系为家庭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借款,故对赵科飞要求孙碧凤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孙碧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奇杰、孙碧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赵科飞借款50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王奇杰、孙碧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学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