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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9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殿伟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丰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殿伟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丰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92刑初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丰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殿伟,男,1972年4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卫林经营所,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伊春市双丰林业局卫林经营所。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双丰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丰林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殿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丰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殿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殿伟为扩大其位于双丰林业局卫林经营所11、12林班界内承包的耕地面积,雇佣推土机和自家的胶轮农用车擅自开垦位于其承包耕地地边的11林班58小班、12林班66、67小班的林地。为开垦林地,杨殿伟多次使用油锯、手锯将林地内正常生长的林木伐倒,造成林地植被大面积毁坏。经双丰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资源林政管理局鉴定:毁坏林地面积共计1.5908公顷(23.862亩);在该开垦林地中有毁坏林木48株,立木蓄积共计6.9585立方米。毁坏林木经铁力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262.38元。被告人杨殿伟于2015年12月17日到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殿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双丰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资源林政管理局鉴定意见书,铁力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杨殿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殿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殿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殿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广义代理审判员  刘建民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