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淑芳与温州太平洋轻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芳,温州太平洋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729号原告:刘淑芳,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双井子镇张家店村民张家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6902044002。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王海程,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太平洋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九区882号。法定代表人:张天潮。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荣,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芳与被告温州太平洋轻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梅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