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毅、胡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毅,胡慧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730号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孙武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该公司职员。被告:丁毅,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胡慧芬,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毅、胡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雪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丽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