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志清与被执行人肖时雨、邓建良、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清,肖时雨,邓建良,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罗志清,女,1975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肖时雨,女,1955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建良,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建华,女,1958年6月28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6)湘092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罗志清与被执行人肖时雨、邓建良、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罗志清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应负担案件受理费938元和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时雨、邓建良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赵建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罗志清主动偿还了借款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9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罗志清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罗志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于2016年10月9日正式执行结案。本案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肖时雨、邓建良、赵建华承担(已由赵建华缴纳)。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化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