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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清文与石亚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文,陈剑霞,石亚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787号原告:张清文。原告:陈剑霞(张清文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成,龙山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石亚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彭承双,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清文、陈剑霞诉被告石亚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清文、陈剑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文、陈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清文、陈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田清操代理审判员  彭微微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