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财保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顾先芝与米军、郑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先芝,米军,凤台县菁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财保92号之一申请人:顾先芝,女,1957年07月0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市人,个体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米军,男,1967年11月04日生,汉族,凤台县菁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被申请人:郑丽,女,1971年08月0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凤台县菁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刘学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顾先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750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403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顾先芝申请的保全财产予以冻结、查封。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顾先芝再次向本院申请,认为(2016)皖0403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中请求裁定保全的部分财产,已由其他法院予以保全,故申请变更保全标的。请求1、撤回对被申请人米军在凤台县商会置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2、撤回对被申请人米军在凤台县菁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3、撤回对被申请人米军在凤台县新祥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4、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米军享有安徽捷泰置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5、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米军以安徽捷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义转付淮南市潘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保证金7500000元。申请人顾先芝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及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立即解除被申请人米军在凤台县新祥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保全期限为一年的冻结;二、依法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米军在凤台县菁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保全期限为一年的冻结;三、依法立即解除被申请人米军在凤台县新祥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保全期限为一年的冻结;四、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米军享有安徽捷泰置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冻结期限1年;五、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米军以安徽捷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义转付给淮南市潘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保证金7500000元,冻结期限1年。同时依法立即查封:申请人顾先芝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人顾先芝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顾先芝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嫣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