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8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瞿瑞良与金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瑞良,金建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715号原告:瞿瑞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瞿瑞良与被告金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瑞良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瞿瑞良负担。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