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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志诚与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诚,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王志诚,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后龙岗4-4-5-101室。委托代理人张希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新风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伟,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昌,黑龙江天地人和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诚与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向原告王志诚下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的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金贵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人民陪审员  乔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