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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缪明章与陈久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明章,陈久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4328号原告:缪明章,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陈久肖,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缪明章与被告陈久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陈久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章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久肖于2015年9月17日向原告缪明章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到缪明章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00元)整,被告陈久肖在久条的借款人处签字予以确认。欠条未载明借款利率及还款时间。现原告经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久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缪明章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陈久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章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