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金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478号起诉人:李金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2016年9月29日,本院收到李金地的起诉状。起诉人李金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平路支行归还被吞的银行卡(户名XX枫,卡号:62179064000********)并赔偿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上午,起诉人持XX枫的银行卡在被起诉人设立的ATM机办理业务时,银行卡被吞。被起诉人的工作人员确认银行卡被吞的事实,但拒不同意归还,要求XX枫本人前来领回。现XX枫身处国外,无法领取,被起诉人的行为给起诉人及卡主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起诉人认为,卡主XX枫已授权其使用该银行卡,使用权已合法转移,被起诉人应当将卡归还给起诉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银行卡非起诉人所有,起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金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