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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镇XX恩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永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镇XX恩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永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周建,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法定代表人蒋金署,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镇XX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周琴,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市永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殷佳慧,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建。被执行人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李冬英,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镇XX恩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永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周建、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京商初00373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永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周建于调解生效后分期给付241906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永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周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2419068元执行标的额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26591元未能收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00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