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24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544号(原梅城镇北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485705614W(1-1)。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文斌,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宋若加,该支行员工。被告: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水吼镇割肚村。法定代表人:黄结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以下简称“潜山农行”)诉被告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纸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潜山农行委托代理人郑文斌、宋若加及被告潜山纸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结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潜山农行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贷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6%计算利息);2、判令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机器设备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对上述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由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12月26日,潜山纸塑公司在潜山农行借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60万元并约定该款于2004年12月27日到期,借期内利率按年利率5.31%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还款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贰点壹计收。同日,潜山纸塑公司与潜山农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40804101农银高抵字(2003)第1226号】。合同约定由潜山纸塑公司以其公司机器设备【动产抵押清单所载项目为:DNS型配电柜一台、BFM-1300型复面机一台、金湖型全自动卫生直条机一台、SPX-HY300-A型全自动卫生护翼机一台、YPA1-5000型双开胶印机两台、SYJ700型900型高速制袋机底封机一台、句容万顺型薄刀分切压线机一台、WQJ1300型自动瓦楞机单面机一台、YPA1-5000型单色自动对开胶印机一台、YTF1200H3型塑料注射成型机一台、RC-71/90S型自动真空吸塑成型机一台、ZS-2000型牙刷植毛机一台、武工型切毛机一台】在潜山农行设定抵押担保并在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潜山纸塑公司在取得该笔贷款后至今仅仅支付了自借款之日2003年12月26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该笔借款经潜山农行多次催收,潜山纸塑公司迟而未付致讼始。潜山纸塑公司辩称:1、对我公司在潜山农行所贷款项60万元及以我公司机器设备在潜山农行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无异议;2、对潜山农行诉状所述我公司贷款后支付利息的情况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6日,潜山纸塑公司在潜山农行借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60万元并约定该款于2004年12月27日到期,借期内利率按年利率5.31%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还款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贰点壹计收。潜山纸塑公司与潜山农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40804101农银高抵字(2003)第1226号】。合同约定由潜山纸塑公司以其公司机器设备【动产抵押清单所载项目为:DNS型配电柜一台、BFM-1300型复面机一台、金湖型全自动卫生直条机一台、SPX-HY300-A型全自动卫生护翼机一台、YPA1-5000型双开胶印机两台、SYJ700型900型高速制袋机底封机一台、句容万顺型薄刀分切压线机一台、WQJ1300型自动瓦楞机单面机一台、YPA1-5000型单色自动对开胶印机一台、YTF1200H3型塑料注射成型机一台、RC-71/90S型自动真空吸塑成型机一台、ZS-2000型牙刷植毛机一台、武工型切毛机一台】在潜山农行设定抵押担保并在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潜山纸塑公司在取得该笔贷款后至今仅仅支付了自借款之日2003年12月26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清单、抵押物登记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欠息情况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潜山纸塑公司与潜山农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潜山农行依约发放贷款60万元后,潜山纸塑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签订合同按时履行义务,其在取得该笔贷款后,仅仅支付了自借款之日2003年12月26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经潜山农行多次催收潜山纸塑公司怠于偿付本息已构成违约。故潜山农行要求潜山纸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潜山纸塑公司以其公司机器设备在潜山农行设定抵押担保并在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对潜山农行要求对潜山纸塑公司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贷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6%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机器设备(同上述动产抵押清单所载项目)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对上述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操逢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昕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