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初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绰号大强),无业。2001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初某(绰号大军),无业。2015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初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初某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缘超市(孟营店)门前,由被告人初某望风,被��人赵某甲趁被害人侯某去后备箱放东西之机,将侯某放在车内驾驶座上的钱包盗走。包内有苹果6手机一部(因无实物未作价)、现金1700余元。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1671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初某、赵某甲在秦皇岛市燕山大街与迎宾路交叉口处的肯德基门前,发现被害人邰某在车旁哄孩子,被告人初某望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车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黑色女包盗走。被告人赵某甲将包内的100余元现金分给了被告人初某,一条金项链(重24.15克,价值5721元)邮寄给了赵刚(赵某甲弟弟)。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赵某甲、初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侯某、邰某陈述,证人王某等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初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初某在秦皇岛市燕山大街与迎宾路交叉口处的肯德基门前,趁被害人邰某在车旁哄孩子之机,由被告人初某望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车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黑色女包盗走。被告人赵某甲将包内的100余元现金分给了被告人初某,一条金项链(重24.15克)邮寄给了赵刚。被盗当日黄金回购价格为236.9元/克。2015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初某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缘超市(孟营店)门前,由被告人初某望风,被告人赵某甲趁被害人侯某去后备箱放东西之机,将侯某放���车内驾驶座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苹果6手机一部、现金1700余元。经秦皇岛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1671元。被告人赵某甲将被盗手机卖出,自己得款9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甲、初某抓获。2、被告人赵某甲、初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0月的一天,赵某甲、初某溜达到君御酒店对面的肯德基门前,看见一个女的在车旁哄孩子,初某望风,赵某甲就把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黑色女包盗走。包里的100多块钱给了初某,一条金项链赵某甲邮给了其弟弟赵刚。2015年11月2日下午5点来钟,因为朋友有事,赵某甲、初某与朋友一起开车到了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缘超市(孟营店)门前,朋友��车找人,赵某甲、初某也下车了,赵某甲看到一女车主往后备箱放东西,就偷偷蹲到这辆车驾驶室位置,初某就到女车主跟前假装打电话,赵某甲拉开了车门,将车内驾驶位置上的一个女包盗走。钱包内有苹果6手机一部和1700多块钱。赵某甲将手机卖了900元自己留下了。3、被害人邰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8日18点左右,其车停在秦皇岛市燕山大街与迎宾路交叉口处的肯德基门前,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黑色女包被人偷走,包内有金项链一条、现金1700元左右。4、被害人侯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日16时许,其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缘超市(孟营店)门前往后备箱放东西,当时有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在车头四处张望,还有一个男子在其身边打电话,其放完东西后发现放在车内驾驶座上的黑色宝姿牌长条钱包被人偷走。钱包内有金色苹果6��机一部、现金4000余元。经辨认,侯某辨认出赵某甲就是在其车头四处张望的男子,初某就是在其身边打电话的男子。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赵某乙开车拉着其和大军、赵某甲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缘超市(孟营店)门前,赵某乙下车打电话,其跟着赵某乙溜达,大军和赵某甲也下车了。过会儿都回到车里时,赵某乙问他俩干啥去了,大军说赵某甲拿了一个钱包,赵某甲让大军数数多少钱,大军数了一下说1700元。赵某乙当时就急眼了,他俩就催赵某乙开车,赵某乙就开车走了。6、证人赵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日其开车拉着老六和初某、小强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缘超市(孟营店)门前,其下车打电话,老六和初某、小强也下车了。都回到车里时,其看见小强从上衣怀里拿出一个钱包,小强说从别人车上拿的,其当时就埋怨小强,小强说这块没监控,赶快走吧。其当时就懵了,就开着车走了。在路上,不知是初某还是小强数了数,说有1700元。到市里后,初某和小强下车时从偷的钱里给其拿了200元说加油用,其不要,小强说你嫌少咋的,其就收下了。经辨认,赵某乙辨认出“老六”就是王某,“小强”就是本案被告人赵某甲,并辨认出初某。7、辨认笔录证实,赵某乙及被告人赵某甲、初某辨认出侯某被盗钱包的样式。8、金城珠宝保证单、千足金回购价格查询网页证实,被盗金项链重24.15克,被盗当日回购价格为236.9元/克。9、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害人侯某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1671元。10、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二被告人盗窃现场情况。11、(2001)尖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2015)黄刑初字���40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1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初某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初某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初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赵某甲、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退赔被害人邰某经济损失5821元、退赔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3371元;四、追缴被告人赵某甲违法所得900元,发还被害人侯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管 云 洁审 判 员 李 孟 媛人民陪审员 ��李振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