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长锁与山东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泮河橡胶坝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锁,山东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泮河橡胶坝工程项目经理部,苏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889号原告:李长锁,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嘉祥县鼎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中心个体业主,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同(特别授权),男,嘉祥县鼎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中心员工,住嘉祥县。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泮河橡胶坝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负责人:杨国强,系该项目部经理。被告:苏军,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李长锁与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泮河橡胶坝工程项目经理部、苏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89元,由原告李长锁负担。审判员 崔维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