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自英与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英,李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474号原告:王自英,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伟,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自英诉被告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自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英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王自英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会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