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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自英与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英,李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474号原告:王自英,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伟,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自英诉被告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自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英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王自英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会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