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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沈萍与贾立志、谢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萍,贾立志,谢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沈萍,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号**户。被执行人贾立志,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康乐巷**号*户**号。被执行人谢利华,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南大街**号*户。沈萍与贾立志、谢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贾立志、谢利华偿还沈萍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4000元(利息计至2015年9月1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4660元。沈萍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贾立志在向沈萍借款时,用其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光明南路东侧2楼东户房屋(房产证号:临房字第201316**)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他项权登记(他项权证号:临房字第20150618)。现申请执行人沈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置抵押财产以清偿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贾立志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光明南路东侧2楼东户房屋(房产证号:临房字第201316**)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