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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5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桐乡铂爵大酒店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歌弟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桐乡铂爵大酒店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歌弟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27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浙江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铂爵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17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55354158A。法定代表人:王金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臻嵩,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桐乡市濮院歌弟娱乐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号**楼整层及**楼西侧三间。经营者:蔡伟兵。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桐乡铂爵大酒店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歌弟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