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0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志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005号之二被执行人:张志敏。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丽遂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为此,本院刑庭于2016年6月15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敏未缴纳罚金5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福田牌小货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志敏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除扣押车辆已被司法拍卖,所得价款予以上缴国库外,均无反馈。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追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审 判 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