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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许愉涵与韩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愉涵,韩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0102民初1397号原告:许愉涵。被告:韩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创学,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愉涵与被告韩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愉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建国给付欠款87万元;2.判令被告韩建国支付利息损失费609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4日,被告韩建国向原告许愉涵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写明被告欠原告欠款100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1月份还款50000元,剩余欠款在2014年2月底前还清。后被告陆续给原告偿还了130000元欠款,尚欠87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韩建国给付原告许愉涵借款本金870000元及利息60900元,共计9309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3109元,减半收取6554.5元,由被告韩建国承担,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许愉涵。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兰生审 判 员  张世华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