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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小四与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四,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袁家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268号原告:陈小四,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建中,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敖万红,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负责人:刘德胜。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祥如。被告:袁家红,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四诉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袁家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知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成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文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