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胜与靖广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靖广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张胜,男。被执行人靖广魁,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