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8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冷秀英与苏龙霞、宋德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秀英,苏龙霞,宋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青岛市南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龙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德滨。上诉人冷秀英因与被上诉人苏龙霞、被上诉人宋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冷秀英因与两被上诉人庭外达成和解,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秀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486元,减半收取16743元,由上诉人冷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代理审判员 麻 丽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