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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8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冷秀英与苏龙霞、宋德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秀英,苏龙霞,宋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青岛市南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龙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德滨。上诉人冷秀英因与被上诉人苏龙霞、被上诉人宋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冷秀英因与两被上诉人庭外达成和解,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秀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486元,减半收取16743元,由上诉人冷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代理审判员  麻 丽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