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怀杰、黄爱莉、牛景理、朱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怀杰,黄爱莉,牛景理,朱晓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640号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志丹县。法定代表人蒙晓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飞,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怀杰,男,汉族,现住志丹县。被告黄爱莉,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牛景理,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朱晓燕,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怀杰、黄爱莉、牛景理、朱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及电话号码,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同时原告立案阶段向本院签写的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意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