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闫树朋与闫桂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树朋,闫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闫树朋,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闫桂梅,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105号闫树朋申请执行闫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桂梅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桂梅在本院涉及40余起案件,其中有17起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经审委会决定,闫桂梅系列案件集中统一执行。现拟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所有案件审理完毕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