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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柳志波与深圳江德平行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波,深圳江德平行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272号原告柳某波,住址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深圳江德平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E7344。法定代表人赖俊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寇襄宜(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