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0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0306号原告:杨某。被告:马某甲。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被告性格古怪、自私、脾气暴躁,无责任心,以生活费要挟原告,不关心孩子。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儿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3.被告承担原告名下信用卡债务21000元;4.被告搬离双方居住场所。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承担原告名下信用卡债务25000元,并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原告在婚前已欠银行数千元,原告婚后消费是个人消费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不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1、结婚时间:××××年××月××日在江西省泰和县登记结婚。2、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乙。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小孩。原告表示生育前从事旅游公司职员工作,月收入约6000元,小孩就读幼儿园后可以再就业。被告目前无工作,其表示辞职之前在公司任职职员,月收入约6000元。3、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原告主张其名下信用卡债务25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承担,被告对此不予确认,主张系原告个人债务。4、有关双方夫妻感情的情况:原、被告于××××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主张被告性格古怪、自私、脾气暴躁,无责任心,以生活费要挟原告,不关心孩子,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后因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未能及时沟通解决,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马某乙年纪尚幼,原、被告目前均无工作,但都有劳动能力并有工作经验,本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及双方的意见,认为马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参照被告离职前的工资标准,本院酌定被告支付马某乙抚养费1200元。对于原告主张信用卡债务25000元,因该争议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利害关系,需要有关债权人参与诉讼才能查明,但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又不宜追加债权人参加诉讼,故本院对上述争议暂不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待债权人主张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杨某负责抚养;三、被告马某甲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马某乙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至马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晓美人民陪审员 颜敬民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