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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景宝、郭风平等与原培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宝,郭风平,原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赵景宝,男,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常建忠,律师申请执行人郭风平,女,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常建忠,律师被执行人原培杰,地址封丘县。委托代理人李正恒,律师赵景宝、郭风平与原培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原培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景宝、郭风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旅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原培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无存款,常年外出,家中除几间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原培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景宝、郭风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原培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景宝、郭风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