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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6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成良与夏可国、车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良,夏可国,车永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483号原告:罗成良,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沿河坝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可国,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沿河坝村*组。被告:车永康,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合水村*组。原告罗成良诉被告夏可国、车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罗成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成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