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6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成良与夏可国、车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良,夏可国,车永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483号原告:罗成良,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沿河坝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可国,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沿河坝村*组。被告:车永康,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合水村*组。原告罗成良诉被告夏可国、车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罗成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成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