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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69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壶天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壶天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喻异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宣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