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廖爱良与黄艺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爱良,黄艺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300号原告廖爱良,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告黄艺钟,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爱良与被告黄艺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爱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艺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林县镇圩营业所的存款账户(账号:62×××36)进行冻结。原告廖爱良以其银行存款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爱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艺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林县镇圩营业所的存款账户(账号:62×××36);二、冻结原告廖爱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林县大丰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29)。上述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 艳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