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9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户,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华鹏东岸*栋*单元***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与朋友在南昌市黄家小院酒店喝酒,酒后驾驶白色赣A×××××号小轿车送朋友回家,返回时在南昌市艾溪湖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胜农民公寓路段,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胡某发生碰撞,导致胡某受伤。交警依法提取了刘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2.43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因车祸致脑挫伤伴出血、头皮血肿、颅骨骨折等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继续行驶一段路程后,发现可能发生事故,于是折返回现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胡某除住院医疗费外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零八百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章某的证言;122警情信息;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清障车交接单、停车场发车单明细;刘某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现场仪器测试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酒店视频及光盘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