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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剑林与北京海圣康泰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执174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林,北京海圣康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李剑林,户籍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北京海圣康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廉文胜。申请执行人李剑林与被执行人北京海圣康泰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货款及利息等共计1749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盛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