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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曹某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易某某,曹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易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甲,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曹某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被执行人易某某应赔偿申请人曹某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12058元,被执行人曹某某甲应赔偿申请人曹某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1433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未查到被执行人易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易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强审 判 员  蒋丛仁代理审判员  孟祥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喻 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