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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海军诉被告张爱中、伍志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军,张爱中,伍志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3730号原告蒋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庭,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爱中。被告伍志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负责人黄湘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光,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海军诉被告张爱中、伍志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虎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海军于2016年9月26日以其伤情暂时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蒋海军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蒋海军负担。审 判 员  张虎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天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