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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国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张国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416号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丽都文华小区12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98434624(1-1)。法定代表人:郭德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国普,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