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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严永德、林亚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永德,林亚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永德,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亚池,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严永德与被执行人林亚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