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娄X等人犯寻衅滋事最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X,刘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刑终205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娄X,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兴城镇福山村赵小铺屯。2016年1月11日因本案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肇州县看守所。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刘XX,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新福乡保安村。2016年1月11日因本案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娄X、刘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黑06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娄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娄X、刘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娄X、刘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娄X、刘XX申请撤回上诉的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娄X、刘XX撤回上诉。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世余审 判 员 张 澎代理审判员 郑丽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云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