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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8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亚珍与被告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亚珍,程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662号原告:薛亚珍,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程丽娟,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亚珍与被告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公告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