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8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亚珍与被告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亚珍,程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662号原告:薛亚珍,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程丽娟,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亚珍与被告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公告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