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市xx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xx维修有限公司,常州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钟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常州市xx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x,律师。委托代理人陈x,该公司经理。被告常州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x,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章xx,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苏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xx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xx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代家军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汶旭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