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贾静与李兰仙、阮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静,李兰仙,阮兴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084号原告:贾静,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升,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仙,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阮兴全,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贾静与被告李兰仙、阮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田惠仙独任审判。原告贾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兰仙、阮兴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静撤回对被告李兰仙、阮兴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