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贾静与李兰仙、阮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静,李兰仙,阮兴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084号原告:贾静,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升,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仙,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阮兴全,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贾静与被告李兰仙、阮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田惠仙独任审判。原告贾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兰仙、阮兴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静撤回对被告李兰仙、阮兴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