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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公司与杜西林、张天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杜西林,张天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981号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铺镇。法定代表人:张家旗,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光,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被告:杜西林,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张天青,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杜西林、张天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甄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超越 来源:百度“”